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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1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洁员,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孙某某因求职需要,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袁某某购买伪造的无锡太湖学院毕业证书1张,袁某某将孙某某的信息发给丁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将上述证件制作完成后,由周某某(另案处理)交给袁某某,袁某某再交给孙某某。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某的住处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查获户口本、结婚证等空白证件100余本。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收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或收集的扣押清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结果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安镇派出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与他人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美芳

检察官助理  高一萌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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