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1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洁员,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孙某某因求职需要,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袁某某购买伪造的无锡太湖学院毕业证书1张,袁某某将孙某某的信息发给丁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将上述证件制作完成后,由周某某(另案处理)交给袁某某,袁某某再交给孙某某。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某的住处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查获户口本、结婚证等空白证件100余本。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收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或收集的扣押清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结果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安镇派出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与他人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美芳
检察官助理 高一萌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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