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35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城口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某为方便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的四川省西昌市**大道拆迁**安置点(7#、8#、9#及3#楼地下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使用印章,未经**公司授权同意,擅自在西昌市雕刻了一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印章及一枚西昌市**大道拆迁**安置点(7#、8#、9#及3#楼地下室)建设项目项目章。2014年,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方便在项目中盖章,被告人袁某某再次私刻了一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印章。
2013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以**项目的工程进度结算款为还款保证,由四川省**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由项目工程款支付单位**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提供反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并先后于2013年5月、2015年12月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贷款展期合同。被告人袁某某将伪造的**公司印章及项目章用于上述贷款材料中,致使本应支付给**公司的600 余万元项目工程款用于偿还了袁某某的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经鉴定:贷款材料中的《袁某某贷款期限重订》、《贷款期限重订申请 》、《工程工期及进度说明》中加盖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使用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贷款材料中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协(2012)126号《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复制件落款甲方处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使用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成都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伪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莹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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