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于同年2月27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宋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系母子关系,2019年10月25日,宋某某(另案)挂靠的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织金县世行六期项目白泥镇三合村机耕道工程项目”,被告人袁某某在制作《报价文件》过程中伪造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采购项目编号为GZ******-05、采购名称为织金县世行六期项目白泥镇三合村机耕道建设工程的《报价文件(正本)》第2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右下角盖印的“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盖印的“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采购项目编号为GZ******-05、采购名称为织金县世行六期项目白泥镇三合村机耕道建设工程的《报价文件(正本)》第4页: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的《报价函》上公章: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盖印的“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3.签章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合同编号为GZ******-05的《建设工程合同》上一方:(公章)处印章“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与样本上盖印的“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四川**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织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乡村公路过程竣工预验收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搜查笔录;3.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2019]文鉴字第5456号鉴定意见;4.证人舒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袁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强
检察官助理:冯仁亮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活页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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