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8月许,在东莞市**区**塘***街*巷*号出租屋内利用台式电脑从互联网上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储存在台式电脑上。2019年9月17日23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袁某某,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台式电脑等物品。后公安机关在查获的电脑主机上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80多万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查获的电脑主机等物品,到案经过、电脑文件内容截图等书证,检验报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二○二○年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 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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