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看到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里发布查询车辆档案信息后,便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从事倒卖车辆档案信息赚取差价牟利,后因二人在网上查询得知买卖车辆档案信息违法而将此事搁置。过了不久刘某某又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从事倒卖车辆档案信息,并邀请袁某某加入。袁某某同意后便将陈某某的微信账号提供给刘某某并在微信里发布查询车辆档案信息广告,帮助刘某某寻找潜在买家。刘某某则伙同张某某等人向陈某某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并加价卖给他人。经查2019年10月至12月,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购买车辆档案信息1.1万余条,每条付款30元,后通过微信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加价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793579.22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其中,刘某某共支付袁某某违法所得617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5月22日袁某某与刘某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外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桂林
检察官助理 杨大伟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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