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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荣成市**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以其妻子李某某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400********的牡丹信用卡,于2012年1月19日开始透支,自2012年10月29日后再无还款,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71609.99元。2012年年底,被告人袁某某更换联系方式逃匿。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直至2013年12月27日案发仍未归还。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全额归还透支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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