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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组,务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聊天商定给一个叫李先生的河北保定人制作假“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酒进行售卖,后袁某某用其回收的习酒瓶及购买的散酒和假习酒的包装物,于2020年4月22日组织其妻王某某、其子袁某甲(其二人另案处理)在普定县**镇**村**路**号袁某某家中生产、制作假“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酒,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扣押尚未售卖的“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酒169瓶,“金质习”酒3瓶,“红花郎(10)”酒36瓶共计208瓶系列酒成品及习酒1988(雅致版)空瓶80个、老习酒空瓶200个、老习酒外箱50个、习酒1988手提袋100个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208瓶酒和物品均不是贵州**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酒厂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总价值为145484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虹明

                              检察官助理 彭  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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