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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嘉兴**箱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者,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幢**室。2004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袁某某与他人共谋,在未经**(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号嘉兴**箱包有限公司厂房内以代加工的形式为他人非法生产新秀丽牌拉杆箱。2019年5月28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厂房内查获用于生产假冒新秀丽牌拉杆箱的原材料及成品197个,货值金额18.5万余某某。

2.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与他人共谋合作,在未经**(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出假冒的新秀丽牌拉杆箱并存放于桐乡市****号1楼西侧仓库内用于销售。被告人袁某某雇佣他人管理该仓库内存货并在网络上销售假冒的**牌拉杆箱,销售金额15.9万元。2019年9月29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仓库内查获假冒的新秀丽牌拉杆箱1888个,价值18万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送货单2册、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所载明的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快递发货清单、租赁合同、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卷宗、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卷宗、**箱包采购单、生产单、工艺单、美鑫五金订单、新秀丽(中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鉴定证明等书证;

3.证人闫某某、谢某某、曾某某、黄某甲、周某某、陆某某、冯某某、戴某某、李某甲、黄某乙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2.4万余某某(其中36.5万余某某未及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华明

                                 检察官助理:李嘉程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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