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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包庇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犯有包庇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对被告人袁强辉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12 月 6 日 20 时,邵某某(已判刑)醉酒后驾驶车牌号****小型轿车载着坐在副驾驶位的被告人袁某某,沿景德镇市珠山区童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童宾路中段进行超车时撞倒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吴某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包庇邵某某的罪行便与其交换座位,由袁某某坐在驾驶位,邵某某坐在副驾驶位。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袁某某谎称自己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邵某某系该车乘客。当晚公安人员立即将被告人袁某某和邵某某带至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检验鉴定邵某某酒精含量为94.9mg/mL,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到酒精。被告人袁某某害怕承担严重法律后果,于2018 年12 月23 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对包庇邵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景德镇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邵某某立案侦查。2019年4月17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邵某某拘役三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个人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强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仍然包庇邵伟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有胜

检察官助理:黄新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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