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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住址及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庄**镇**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买卖证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5时29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状态下醉酒驾驶鲁******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平阴县石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西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5±6.8mg/100ml,系醉酒驾驶。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2019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因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提供自己的照片花钱办理了一张假的驾驶证。2019年8月2日16时33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轿车行驶到济南绕城高速公路市中收费站出口时,向执勤交警出示假的驾驶证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的驾驶证一本;2.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等;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王芳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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