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23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榴街道柳汪村路段,小型轿车前部与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方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77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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