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安阳市**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哈佛牌豫E2****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阳北高速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财启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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