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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8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队,无业。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50分,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8“英伦”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榆阳区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至环城北路与明德路立交+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文生

检察员:彭文伟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林市榆阳区**队,联系电话:1559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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