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晚上9时12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东升镇**红绿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袁某甲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36*******)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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