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西省分宜县**菜市场自建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办**村委**村小组**栋**号),2005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晚18时许, 被告人与其战友宋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分宜二中对面的大众餐馆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两杯白酒。饭后20时许,被告人驾驶宋某某的赣K2****白色丰田牌小汽车搭载宋某某从该饭店出发,沿分宜县钤阳路、泉塘路、天工南大道行驶,准备回家,当行驶至分宜县天工南大道分宜镇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5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电话告知并传唤于2020年7月8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2、证人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经电话告知并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7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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