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是:3729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于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明县林荫路与五四路路口,因前方民警执法检查,调头后沿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东明县北门小学附近处时,被后方驾驶警车追赶的民警抓获。经检验,被告人袁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8mg/100ml。被告人袁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到**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袁某乙证言;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检察官:牛庆祝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