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袁某甲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佛山市乐也家具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街**号**房。2017年4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时30分,被告人袁某甲成饮酒后驾驶粤EB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告人袁某甲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袁某甲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袁某甲成的供述;4. 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
被告人袁某甲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街**号**房,联系电话136*******;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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