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行至清河堤路与雄州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乙醇含量、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酌定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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