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2时00分,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居民袁**酒后驾驶豫N*****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路*段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袁**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袁**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武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袁**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