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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豫Q*****),从泌阳县**小区出发,行驶至泌阳县**小学东边将车停下并在车内睡着后被路人发现报警,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救助的同时,发现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了抽血检测,(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876号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2.91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刘清强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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