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8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20时40分,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茂(临电)名B0****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茂南区红旗北路时被现场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其驾驶的茂(临电)名B0****号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无证且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55368****。
2.案卷和证据册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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