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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第68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5********,汉族,初中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镇**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6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一饭店吃饭,期间饮酒。次日0时10分许,被告驾驶陕D****7号车沿本市三桥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明宫建材市场附近时,与同向林某某驾驶的陕A****7发生碰撞。民警前往处理时,发现被告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控制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5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11月19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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