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集团**煤矿**,住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茄子河区中心河乡通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距中心河乡500米路段时,将道路西侧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经检测,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明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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