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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上蔡县公安局,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A7****小型轿车从***饭店门前出发,沿***饭店北侧的道路去**小区接张某某,在接到张某某后,由李某某驾驶牌号为A7****小型轿车行驶至上蔡县**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北侧时发生交通事故,袁某某、李某某二人陪同“120”救护车一起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到医院后,李某某回家筹集治疗费,袁某某在医院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行驶路线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121页,监控视频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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