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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12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码: 5111211981********,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 4419******** (状态正常),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建筑工,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居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经历:2018年4月29日因赌博在广州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 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斐欣,是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6日2时17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161. 9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驾驶一辆粤SZ****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21号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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