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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54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兰山区**路交汇处东50米时,与史某某驾驶的鲁******号三轮汽车相撞,致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发生事故时,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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