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现住内蒙古乌审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一个人在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东北玉龙饺子馆”内吃饭、喝酒。于当日14时50分,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境内,沿嘎鲁图镇萨拉乌苏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嘎鲁图镇蒙医院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袁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25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身份证信息;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8.驾驶证及车辆信息;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乌审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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