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乳源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家中吃了晚饭(晚饭期间喝了酒)后,便到乳源县**镇**路**车行对面陈某某家玩。晚上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粤F8****号小轿车搭载李某某往韶关方向行驶,行驶至乳源县**道**线**路口红绿灯,因刹车不及,其驾驶的粤F8****号小轿车追尾撞向前面由凌某某驾驶的粤F5****号摩托车,导致凌某某受轻微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当场打电话报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经对袁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43mg/100ml;经乳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凌某某无责任。事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凌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凌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责任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良湾
检察官助理 钟美恩
书 记 员 冯 亮
2020年10月21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乳源县**镇**村委会**村**街**号,电话1475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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