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村**组**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牌号为云******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会泽县**路**路**道交叉路口)处时,会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现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送检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5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兴亚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袁某某联系电话1591140****);
2.卷宗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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