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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4********,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组**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09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景洪市景仑线由勐仑镇方向往勐罕镇方向行驶。0时18分许,行驶至景洪市景仑线K29+50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2.查获经过;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7.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洁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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