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云******号车辆由玉龙佳苑驶往龙陵县人民医院方向,当行驶至龙陵县**镇**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袁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16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袁某某带至龙陵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进行鉴定,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样(检材)检出乙醇,含量为196.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测、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