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9时13分,京山市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罗店镇涂场村六组村委会路段,小车与摩托车相撞。民警在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录像取证过程中,发现摩托车驾驶员被告人袁某某身上散发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4mg/100ml。2019年10月14日,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5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杨某某的陈述笔录;3、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陆争映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居住在京山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03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