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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4********,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无有效汽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搭乘兰某某驾驶桂M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辅道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何某某受伤(为轻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数公里后被路人截停。经鉴定,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4.3mg/100ml,属醉酒。

经事故认定,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已与事故相对方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袁某某向何某某赔偿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辉英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02411****。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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