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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1503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出生地陕西省神木市,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乌海市海南区仁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拉僧庙街与仁和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孙嘉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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