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深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同朋友陈伟在勉县县城仟喜自助火锅店吃饭,共同饮用五瓶雪花牌啤酒。当日16时26分左右,袁某某酒后驾驶冀AC8***号小型面包车,沿勉县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与定军大道十字路口,追尾碰撞李宪驾驶的陕F0C***号小型客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发现袁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随即民警带其到勉县医院进行血液提取。

2020年8月5日,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结论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含酒精量为207.74mg/100ml。

经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当事人袁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袁某某向对方赔偿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配合调查公安机关查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为207.74mg/100ml,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发禄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村**街**排**号,联系电话1593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