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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E****的已报废二轮摩托车,自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永生土菜馆行驶至汤山蒋介石温泉别墅路段时被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样呈乙醇阳性,其含量为100.9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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