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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2002********,满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号楼**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无证偷开被害人隋某某的**号牌出租车,从舒兰市**街道**店门口出发行驶至舒兰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后行驶至**门口主动联系被害人隋某某,被害人隋某某报警。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卡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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