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奈曼旗,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A*****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文化宫街交叉路口西15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测:被告人袁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35.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血液检验样本采集笔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婧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