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川F*****号康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堂县赵镇方向沿S101成南路向中江县兴隆镇方向行驶,16时15分许,袁某某驾驶该车行至金堂县S101成南路29KM+450M路段弯道处,所驾车越过中心实线向左驶出路面后与山体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经提取袁某某的血液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袁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0.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由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民警两次书面传唤被告人袁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袁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案。2020年6月15日,民警在中江县兴隆镇袁某某家中找到袁某某并将其带回金堂县公安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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