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大荔县**镇**村翟某某家中喝酒,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陕E****9号(挪用)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从**村到大荔县城途中,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局门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56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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