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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2351981********,汉族,群众,务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御捷马牌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辆),当行驶至威县某某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鉴定评估结论报告书、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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