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2351981********,汉族,群众,务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御捷马牌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辆),当行驶至威县某某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鉴定评估结论报告书、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