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靖边县**村,无业。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6日21时21分许,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4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金茂建材城北门停车场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东街金茂建材城北门口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01月18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19】109号检验报告:经检验,从LH20190116-JC001号检材中(袁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4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测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3.现场查获照片;
4.视听资料;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8970****、1870020****。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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