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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罗平县**街道****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陈山西路顾家桥公交车站路段处与中央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被民警抓获。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96mg/100ml 。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危险驾驶情况。被告人袁某某现已履行赔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查处过程、抽血过程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学华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1年1月12日

附:

    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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