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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皖DJB353号小型轿车沿寿县寿春镇寿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春路与春申路交叉口北侧 2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其体内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袁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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