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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97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市**镇**街道民租房(户籍地安徽省**市**区**乡**自然村南)。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皖B2****小型轿车沿**市**路自**街道往**粮站方向行驶,行至**路21km+500m路段处,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香香

代理检察员:王莎莎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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