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8日20时许,袁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车,沿合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路口处时,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3年11月19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袁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2mg/100mL,袁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2.证人颜某某 、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涉案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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