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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巷**号**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楼(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电驱动三轮车沿德城区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其车与被害人樊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樊某某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社区**楼。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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