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曹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0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青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钱塘江路交叉路口等红绿灯时,被同方向周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追尾。后周某某电话报警。曹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后,将周某某和被告人袁某某带至曹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液抽取。由医务人员提取被告人袁某某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书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居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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