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1********,小学文化,山东**院厨师,住济南市天桥区**庄**号,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街**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匡山小区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袁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9±4.8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身份信息;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雅宁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