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与朋友谢某某等人在章丘区**街道********菜馆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后右转弯沿**路北侧由西向东逆向行驶,22时54分许行驶至**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袁某某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经检验,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9.7±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691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